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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起施行,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
发布时间:2025-05-29

       修订后的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修订后的《条例》明确,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,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款项。机关、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,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;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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